漢氏聯合:利潤分配管理制度
證券代碼:834909 證券簡稱: 漢氏聯合 主辦券商:華融證券
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利潤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法律責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
司”)的利潤分配行為,建立持續、穩定、科學的分配機制,增強利潤分配的透明度,保證公司長遠和可持續發展,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將進一步強化回報股東的意識,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規定,自主決策公司利潤分配事項,制定明確的回報規劃,充分維護公司股東依法享有的資產收益等權利,不斷完善董事會、股東大會對公司利潤分配事項的決策程序和機制。
第三條 公司制定利潤分配政策尤其是現金分紅政策時,應當履行必要的決
策程序。董事會應當就股東回報事宜進行專項研究論證,詳細說明規劃安排的理由等情況。
公司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電話、傳真、郵箱、互動平臺等)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做好現金分紅事項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潤分配順序
第四條 公司應當重視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制定持續、
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
第五條 公司利潤總額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作相應調整后,計算繳納所得
稅,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補虧后)的10%提取,盈余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三)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根據股東大會決議,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
第六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
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將不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七條 應以每10股表述分紅派息、轉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數應當以方案
實施前的實際股本為準。
第八條 如扣稅的,說明扣稅后每10股實際分紅派息的金額、數量。
第三章 利潤分配的政策
第九條 利潤分配的原則:
公司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應從公司盈利情況和戰略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兼顧股東的即期利益和長遠利益,應保持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制度,注重對投資者穩定、合理的回報,但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并堅持如下原則:
(一)按法定順序分配的原則;
(二)兼顧公司長期發展和對投資者合理回報的原則;
(三)存在未彌補虧損,不得分配的原則;
(四)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的原則。
第十條 公司當年實現的凈利潤,在足額預留法定公積金、盈余公積金以后,
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進行股利分配。
公司優先以現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確保足額現金股利分配、保證公司股本規模和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為保持股本擴張與業績增長相適應,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公司進行利潤分配時,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潤分配方案。當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潤可留待以后年度進行分配。
第十一條 利潤分配決策機制和程序:
董事會審議利潤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進行利潤分配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先制定分配預案并進行審議。董事會審議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公司利潤分配方案,應當提交公司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在決策和形成利潤分配預案時,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
和論證,與監事充分討論,并通過多種渠道充分聽取中小股東意見,在考慮對全體股東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基礎上形成利潤分配預案。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
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并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第十四條 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機制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投資規劃和長期發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經營環境發生變化,確需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有關規定。
有關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議案由董事會制定,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利潤分配政策需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股東大會審議以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章 利潤分配的監督約束機制
第十五條 董事會和管理層執行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情況及決策程序接受監
事會的監督。
第十六條 董事會在決策和形成利潤分配預案時,要詳細記錄管理層建議、
參會董事的發言要點、董事會投票表決情況等內容,并形成書面記錄作為公司檔案妥善保存。
第十七條 公司如因外部經營環境或自身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調整利
潤分配政策的,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詳細論證和說明原因后,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由董事會提交議案通過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第五章 利潤分配的執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
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公司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以及股東大會審
議批準的現金分紅具體方案。確有必要對公司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滿足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經過詳細論證后,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條 公司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詳細披露利
潤分配方案和現金分紅政策執行情況。若公司董事會未作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原因。
第二十一條 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有權扣減該股東所分
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
《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由董事會審議批準。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制訂,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生效,修改時
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屬董事會。
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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